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 原告
-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文
- 被告
-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鴻文為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立雄,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黃鴻文,有原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則劉立雄之代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黃鴻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