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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 原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鴻文為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 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立雄,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黃鴻文,有原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則劉立雄之代 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黃鴻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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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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