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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中新臺幣(下同)131,436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1,43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暨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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