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雄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亞洲醫美時尚診所(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