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亞洲醫美時尚診所(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