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亞洲醫美時尚診所(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7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