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郭玄義

  • 原告
    威誠輪胎商行即詹純珍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44號原   告 威誠輪胎商行即詹純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岳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鍾岳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一份予本院,並檢附相關買賣、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予本院,且再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盛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