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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19號

原告
洪富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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