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91號原 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00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文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 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賴00(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身分證統 一編號:N102*****5))、被告賴00(住彰化縣○○市○○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1*****8)之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最新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彰化縣○○鄉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坐落同上段721、722、724、725、726、727等地號土地中心點方圓200公尺之聯外道路之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 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前開土地四鄰土地使用狀況(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四、原告所有721等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713等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並依此價額繳足裁判費。 五、以農牧用地作為建築用地之聯外道路使用,並在其上鋪設柏油、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及其他管線之法律依據(有違反區域計劃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管制禁止規定之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