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91號
- 原告
-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聰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00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文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賴00(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102*****5))、被告賴00(住彰化縣○○市○○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1*****8)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彰化縣○○鄉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坐落同上段721、722、724、725、726、727等地號土地中心點方圓200公尺之聯外道路之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前開土地四鄰土地使用狀況(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四、原告所有721等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713等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並依此價額繳足裁判費。
五、以農牧用地作為建築用地之聯外道路使用,並在其上鋪設柏油、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及其他管線之法律依據(有違反區域計劃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管制禁止規定之虞)?𨼴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