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格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紫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鑫城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