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13號

原告
百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達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73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