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黃永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或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