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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1號

原告
黃永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或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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