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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沙小雯

  • 原告
    陳建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2號原   告 陳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等間解除契約等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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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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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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