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2號
- 原告
- 陳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等間解除契約等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等間解除契約等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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