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葳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8
- 法定代理人
- 黃浚和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晉諴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