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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1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羅永旭
被告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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