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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66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張晉諴
被告
葳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翰祥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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