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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吳俊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91號原   告 吳俊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喜、全國機車行即李國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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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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