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沙小雯
- 原告陳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尚欠12,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12,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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