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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尚欠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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