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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沙小雯

  • 被告
    葳盛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葳盛企業社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8 黃浚和  住同上 視同上訴人 即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晉諴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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