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原 告 張晉諴 被 告 葳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娟 法定代理人 黃浚和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6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本 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