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 原告
- 張晉諴
- 被告
- 葳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娟
- 法定代理人
- 黃浚和
- 被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