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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張晉諴
被告
葳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娟
法定代理人
黃浚和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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