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27號
- 原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蕭梅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翊
- 被告
- 宜展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員小字第5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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