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非具體可得強制執行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本件訴之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本院108年11月14日彰 院曜108司執戊字第44356號薪資債權移轉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至起訴之日止,計算訴外人賴彥凱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之具體數額。是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參酌系爭執行命令所記載扣押金額、送達生效日、勞保就保資料等,遵期更正訴之聲明,陳報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