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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4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簡燕子

聲請人
宋兆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正、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1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就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顯於法不合。原告應敘明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陳文正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敘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及「一次給付3個月租金」之法律依據。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華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被告陳文正之住居所及身份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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