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199號 原 告 顏志哲 被 告 鑫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軒 被 告 陳正祝即五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以被告積欠其支票票款未清償為由,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依原告前揭主張,核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票據付款地為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此有支票影本1紙附卷可佐,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其次,被告鑫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在臺中市大雅區、被告陳正祝即五福工程行之住所地在嘉義縣民雄鄉,有上開二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陳正祝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分屬臺灣臺中、 嘉義地方法院,自非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