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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黃千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告
劉張淑妙
被告
張金源
被告
蕭婉怡
被告
蕭叔階
被告
蕭皓杰
被告
蕭沛宸
被告
蕭婉珊
被告
張淑敏
被告
張金城
被告
張淑芬
被告
張朝雄
被告
張志勇
被告
張寶鴻
被告
張見輔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被告
張添益
被告
張錫榮
被告
江安本
被告
陳邱麗華
被告
邱賴妙
被告
張中明
被告
張再昌
被告
張忠昇
被告
張鳳
被告
張秀英
被告
陳鏡煐
被告
陳明宗
被告
陳林秋月
被告
徐采琳
被告
邱錫儀
被告
邱優莉
被告
邱素娟
被告
黃偉倫
被告
張長安
被告
張長成
被告
張雪
被告
張碧鶴
被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告
凃美娟
訴訟代理人
張見認
被告
張俊賢
被告
盧彥伶
被告
黃瑞源
被告
黃士韋
被告
林俋葶
被告
蕭雪珠
被告
張詩佩
被告
高強納森李(GAW JONATHAN LEE)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莉莉
被告
蕭漢傑
被告
蕭翰英
被告
黃瑞彬
被告
受告知人 劉金福
被告
吳信興
被告
賴寶爵
被告
許雅詔
被告
受告知人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受告知人  吳東陽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中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中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誤寫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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