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5號
- 原告
- 陳建龍
- 被告
- 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
- 被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裁定已於108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