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