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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楊鑫忠

  • 當事人
    永鑫國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潘清沂即沂信光源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40號原   告 永鑫國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利 被   告 潘清沂即沂信光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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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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