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40號原 告 永鑫國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利 被 告 潘清沂即沂信光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