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2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典匠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貽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再然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