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80號原 告 謙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惠玉即全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