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91號原 告 吳俊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喜、全國機車行即李國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