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原 告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敘兩造就本件盈利所得之交易過程,並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書、出貨單等(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