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 原告
-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俐伶
- 被告
-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敘兩造就本件盈利所得之交易過程,並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書、出貨單等(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