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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95號

原告
買趣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被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敘兩造就本件盈利所得之交易過程,並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書、出貨單等(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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