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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徐啓惟
  • 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 原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53號原   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濬洋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足供本院認定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起訴時交易價額之相關證據資料,請陳報系爭車輛之最近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仲介行情證明、近期同類汽車成交行情證明等)。 二、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提出繳納系爭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之收據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提出被告劉濬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敘明本件系爭車輛實際購買者為何人?究竟是劉濬洋還是劉子誕?如為劉子誕所購買,則主張劉濬洋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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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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