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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號

原告
宜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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