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號原 告 宜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