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號
- 原告
- 宜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