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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士瑋

原告
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達
訴訟代理人
徐英倫
被告
張瑋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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