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18號
- 原告
- 嘉德農產行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惠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固記載原告之一為嘉德農產行,惟並未表明嘉德農產行為何種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釋明。原告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若為合夥,應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若係獨資經營,因無當事人能力,應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嘉德農產行應陳明其組織型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
二、敘明原告許錦嘉德農產行、徐嘉德各請求被告給付多少元?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維修費用統一發票或收據(零件、工資及烤漆之費用應分列)。
四、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敘明為何車禍發生時間為民國108 年10月10日,然而於原告徐嘉德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手術時間卻在108 年12月19日,時間已間隔2 月,如該次手術確與本件交通事故有關,則原告應提出相關之診斷證明書。
六、提出本件請求被告賠償費用之金額計算表(其中各項目及金額應分別列出)。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原告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適當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