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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楊鑫忠

  • 當事人
    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三珍有限公司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三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莉玲 被 告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世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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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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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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