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02號
- 原告
- 許育誠
- 原告
- 粘莉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堯駿律師
- 被告
- 豪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 訴訟代理人
- 吳憶如律師
- 被告
- 林惠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訴訟,經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90萬1,51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而兩造並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且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