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 原告
- 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 原告
- 侯明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 被告
- 李永長即全有農產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勝
張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