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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楊鑫忠

  • 原告
    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法人侯明信
  • 被告
    李永長即全有農產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侯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李永長即全有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勝 張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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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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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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