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