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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簡燕子

  • 當事人
    曾治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 限原告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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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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