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獻庭
被告
俊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