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獻庭
- 被告
- 俊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翠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員補字第3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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