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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70號

原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大森樂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心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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