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105號
- 原告
- 侯國明(即侯敏勝)
- 被告
- 立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起訴與法定程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