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調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明輝即明輝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調字第295號 原 告 陳明輝即明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德修車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為「耀德修車廠(許文隆)」,惟並未表明其為何種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釋明,顯與起訴之程式不合。被告若係獨資經營,因無當事人能力,應提出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公司,應載明被告公司之完整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合夥,應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明被告「耀德修車廠(許文隆)」之組織型態(公司、法人、獨資、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章程、事務所地址、有無獨立財產、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原告可逕至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查詢登記資料)。 三、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提出耀德修理廠之修理明細資料。 五、所提出證物結帳單上均記載「五進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所提出起訴狀卻均記載「五發修理廠」,請確認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六、請提出足資釋明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是否聲請送鑑定,及鑑定事項為何,並請陳報3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或陳明是否請求本院指 定鑑定機構。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整之起訴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地址、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陳報鑑定機構),並應按被告人數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