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賴志賢、三珍有限公司、周莉玲、東勢肉品有限公司、游世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元太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三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莉玲 被 告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世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