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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許育誠
原告
粘莉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被告
豪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律師
被告
林惠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訴訟,經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90萬1,51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而兩造並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且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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