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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原告
侯明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被告
李永長即全有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勝

張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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