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侯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李永長即全有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勝 張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