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侯明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先位 原告 侯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 備位 原告 侯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李永長即全有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勝 張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先位原告之訴及備位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零陸元由先位原告及備位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者,原告得為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7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此觀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惟其中原告多數的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如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非處於對立之地位),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或在無礙於對造防禦而生訴訟不安定,或在對造甘受此「攻防對象擴散」之不利益情形時,為求訴訟之經濟、防止裁判矛盾、發見真實、擴大解決紛爭、避免訴訟延滯及程序法上之紛爭一次解決,並從訴訟為集團現象暨主觀預備合併本質上乃法院就原告先、備位之訴定其審判順序及基於辯論主義之精神以觀,自非不得合併提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先位原告侯育 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備位原告侯明信起訴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且被告之答辯內容本即主張買賣契約關係是存在於被告與備位原告之間,故先位原告育晴即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侯明信為備位原告,依上開說明,於法應予准許,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上開追加侯明信為備位原告不合法,尚屬無據。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間與先位原告約定,由先位原告供給芒果與 被告出售,而被告先給付部分款項與先位原告,供先位原告進貨之用,待雙方結束合作關係後,再就合作之總額款項進行確認,並一併結清。 ㈡先位原告依約自107年5月起即開始提供如附表所示芒果與被告,而被告亦有依約陸續匯款新臺幣(下同)380萬元貨款供 先位原告進貨之用。 ㈢先位原告與被告於107年7、8月間結束合作關係,先位原告依 約請求被告確認雙方合作之總額,但被告卻置之不理,嗣經先位原告就雙方合作之總額款項進行確認,被告尚積欠272,884元貨款,因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先位原告272,8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倘認原告先位訴訟無理由,則備位原告應屬本件買賣之賣家,被告亦應對備位原告負給付上開買賣款項272,884元之責 ,因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買賣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備位原告272,884元及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107年5月初向備位原告購買芒果,而非向先位原告購買芒果,而就本件芒果交易,被告除先陸續匯款380萬元與備位原告侯明信外,其餘貨款有與備位原告太太 陳淑珍結算,並交付陳淑珍款項,被告應無積欠備位原告芒果貨款。另本件芒果貨款亦超過2年而時效消滅。又本件芒 果交易因時間過久被告也不確定有無收到備位原告交付之芒果。另原告不得以自製之估價單、貨物託運明細表為交付被告芒果之證據,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該群組名稱為全有-枋山芒果,群組成員為兩造三人)舉證尚不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先位之訴: ⒈先位原告所舉證人侯明信(在侯明信尚未追加為備位原告前為 證,應屬證人適格)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述:伊自107 年間 左右,以賣家身分與被告接洽,但伊當時跟被告說伊與伊太太、伊兒子即先位原告一起做,往後帳的事情,就由先位原告及伊太太處理,所以是伊賣芒果給被告,由伊太太及先位原告與被告處理帳目,伊去收回來芒果,就會寫估價單,表示這些的量是要賣給被告,伊在估價單上寫「信」,代表是伊賣的,伊或先位原告就PO在全有- 枋山芒果(3)(這個群組有伊、侯育晴、李永長) ,有時候也會PO託運單、託運明細表,代表賣給被告芒果已經由林永澤載走送給被告,伊跟被告全部交易,沒有全部PO在Line上,被告自己來載的就沒有PO,直接撕估價單給被告。伊未曾跟被告說,賣家已經從伊改成先位原告,而伊與被告為芒果交易,從頭到尾全部貨款,都匯入伊設立在枋寮農會帳戶,但被告是不是還有積欠伊貨款,伊不清楚,因為還沒有會帳等語,核與先位原告所提全有-枋山芒果(3)Line群組對話相符,更與先位原告所提估價單記載方式一致,堪認證人侯明信上開證述為可信,是被告主張備位原告始為本件芒果交易之賣家一節,應可採信。⒉綜上,堪認備位原告始為本件芒果交易之賣家,先位原告應非本件芒果交易之賣家,則先位原告依本件芒果交易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自難認可採,應駁回先位原告之訴。 ㈡備位之訴: 備位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向備位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芒果,備位原告已將該等貨品交付被告收受,但被告僅清償380萬元,餘款272,884元貨款尚未清償一情,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估價單、貨物託運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該群組名稱為 全有- 枋山芒果,群組成員為兩造三人)為證,而被告對此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所 示芒果部分:備位原告對此僅以估價單、貨物託運明細表為證,然該估價單、貨物託運明細表為備位原告自己所製作之私文書,自不得據以論斷兩造有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所示芒果交易,更遑論備位 原告有交付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所示芒果與被告。 ⒉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以 外所示芒果部分:備位原告對此提出以估價單、貨物託運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該群組名稱為全有- 枋山芒果,群組 成員為兩造三人)等件為證,而觀以LINE對話紀錄(該群組名稱為全有-枋山芒果,群組成員為兩造三人),備位原告會將各該次芒果交易估價單、貨物託運明細表PO在該群組上,且被告均會讀取,且備位原告有時會將該次芒果交易數量、金額重新PO在該群組上,另原告及被告均會讀取,被告有時亦會回應備位原告,並表示收到,但被告從未在該群組上表示未有各該次芒果交易,更未表示沒有收受各該次芒果等情,核與證人侯明信上開證述相符,應堪認被告有向備位原告購買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 日以外所示芒果,且備位原告應有交付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以外所示芒果與被告 收受,否則被告豈會在上開群組上有上開舉止;再被告已依約陸續給付共計380萬元貨款與備位原告,此部分為兩造所 自承在卷,亦可見被告有向備位原告購買附表託運日期107 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以外所示芒果,且備位原告應有交付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9日、107年7月3日以外所示芒果與被告收受,否則被告為何 會給付高達380萬元之貨款與備位原告。 ⒊另被告抗辯其除先陸續匯款380萬元與備位原告侯明信外,其 餘貨款有與備位原告太太陳淑珍結算,並交付陳淑珍款項,被告應無積欠備位原告芒果貨款等語,被告此部分抗辯固舉證人陳淑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述為證,然證人陳淑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述伊未參與本件芒果交易,更無與被告就本件芒果為結算等語,是被告所舉證人陳淑珍於本院證述難以認定被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而被告又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佐證,實難以採信被告此部分抗辯為真實。 ⒋綜上,被告既有收受附表託運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 9日、107年7月3日以外所示芒果,且僅清償380萬元貨款, 被告尚積欠備位原告210,039元貨款。 ⒌被告又抗辯本件芒果貨款亦超過2年而時效消滅等語,經查: ⑴按商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 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供給其所從事營業項目之商品代價而言,此商品係專指「動產」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51年台上字第294號判例 、80年度台上字第236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所謂商人,係指一切販賣商品之人,我國民法採民商法統一制度,商人不必具有一定條件,與一般國民並無不同。 ⑵依備位原告為證人時上開證述可見,備位原告是以出售芒果為業,自107年間即與被告存在芒果交易業務往來,自屬民 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商人。又備位原告於附表所示託運日期出售附表所示芒果與被告,是備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10,039元,自屬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之代價,應適用民法第127條所規定2年之短期時效,而備位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託 運日期之芒果交易,最後一批託運日期為107年7月4日,則 兩造既均未主張另有約定清償期,則該貨款210,039元債權 之請求權即應於如附表所示之託運日期達於可行使之狀態,詎原告於110年1月1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蓋於起訴狀足憑。準此,該貨款210,039元債權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短期時效而消滅。從而,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即非無據。 ⑶再按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46條定有明文規定。又從權 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應隨同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163號判決意旨參照)。備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0,039元貨款,及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見解,因主權利即210,039元貨款部分時效已然消滅,其利息請 求權亦應隨同消滅。 ㈢綜上所述,先位及備位原告之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806元(含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及被告所繳納證人旅費946元、880元),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託運日期 芒果數量 原告所提證物 107/5/18 5斤×64元+30斤×54元+72斤×44元+138斤×37元+386斤×27元+469斤×22元+55斤×14元+19斤×11元=31,933元 估價單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19 37斤×49元+133斤×39元+231斤×31元+415斤×24元+202斤×20元+70斤×14元=29,141元 估價單 107/5/21 10斤×59元+101斤×49元+325斤×39元+372斤×31元+398斤×24元+254斤×20元+98斤×11元+26斤×8元=45,664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22 77斤×46元+360斤×37元+520斤×29元+506斤×23元+372斤×19元+141斤×10元+36斤×7元=52,31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23 10斤×54元+157斤×46元+279斤×37元+170斤×37元+377斤×29元+590斤×23元+331斤×19元+132斤×10元+41斤×7元=56,774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24 30斤×54元+80斤×46元+120斤×46元+311斤×37元+172斤×37元+391斤×29元+431斤×23元+218斤×19元+67斤×10元+42斤×7元=55,049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25 10斤×54元+80斤×46元+101斤×46元+355斤×37元+138斤×37元+490斤×29元+408斤×23元+147斤×19元+69斤×10元=54,184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107/5/26 30斤×54元+105斤×46元+81斤×46元+200斤×37元+105斤×37元+216斤×29元+209斤×23元+71斤×19元=33,881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27 30斤×54元+100斤×46元+157斤×37元+104斤×37元+209斤×29元+194斤×23元+100斤×19元+59斤×12元=29,008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107/5/28 10斤×54元+17斤×46元+40斤×46元+161斤×37元+102斤×37元+375斤×29元+429斤×23元+240斤×19元+105斤×12元+23斤×7元=39,616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29 10斤×54元+40斤×46元+20斤×46元+162斤×37元+17斤×37元+205斤×29元+289斤×23元+105斤×19元+36斤×12元=24,94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30 40斤×54元+41斤×46元+41斤×46元+127斤×37元+17斤×37元+212斤×29元+207斤×23元+201斤×19元+89斤×12元+26斤×7元=27,238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5/31 60斤×54元+39斤×46元+62斤×46元+188斤×37元+129斤×37元+405斤×29元+395斤×23元+192斤×19元+85斤×12元=45,11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 60斤×54元+158斤×54元+81斤×46元+145斤×46元+119斤×39元+155斤×39元+289斤×32元+381斤×26元+210斤×22元+102斤×12元=57,85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 40斤×54元+65斤×54元+159斤×46元+128斤×46元+472斤×39元+189斤×39元+620斤×32元+704斤×26元+443斤×22元+229斤×14元+33斤×9元=96,044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107/6/4 30斤×51元+402斤×44元+63斤×44元+1,095斤×36元+245斤×36元+1,177斤×31元+1,530斤×26元=146,497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4 725斤×22元+387斤×14元=21,368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5 50斤×47元+97斤×47元+249斤×41元+148斤×41元+618斤×34元+230斤×34元+676斤×29元+704斤×24元+408斤×20元+220斤×10元+26斤×7元=99,06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6 80斤×47元+253斤×47元+470斤×41元+359斤×41元+657斤×34元+367斤×34元+850斤×29元+903斤×24元+472斤×20元+245斤×10元=142,668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7 50斤×47元+116斤×47元+424斤×41元+208斤×41元+551斤×34元+195斤×34元+654斤×29元+664斤×24元+456斤×20元+226斤×10元=106,96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8 140斤×47元+153斤×47元+470斤×41元+352斤×41元+513斤×34元+325斤×34元+739斤×29元+666斤×24元+386斤×20元+225斤×10元+19斤×7元=123,48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9 210斤×47元+161斤×47元+733斤×41元+437斤×41元+834斤×34元+196斤×34元+873斤×29元+766斤×24元+299斤×20元+152斤×10元=151,628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1 573斤×44元+514斤×44元+1,418斤×39元+481斤×39元+1,408斤×34元+236斤×34元+1,105斤×29元=209,83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1 860斤×24元+450斤×20元+150斤×10元+51斤×7元=31,497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2 774斤×29元+435斤×24元+98斤×20元=34,846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2 280斤×44元+228斤×44元+593斤×39元+585斤×39元+745斤×34元+354斤×34元+23斤×10元=85,09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3 387斤×44元+412斤×44元+1,210斤×39元+789斤×39元+1,292斤×34元+310斤×34元+1,147斤×29元=200,848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3 800斤×24元+309斤×20元+93斤×10元=26,31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4 339斤×44元+622斤×44元+376斤×39元+821斤×39元+826斤×34元+300斤×34元+1,149斤×29元=160,57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4 919斤×24元+335斤×20元+87斤×10元+31斤×7元=29,84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4 211斤×39元+348斤×34元=20,061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5 322斤×44元+206斤×44元+45斤×44元+537斤×39元+298斤×39元+722斤×34元+856斤×29元+576斤×24元+82斤×10元+20斤×7元=126,45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5 438斤×39元+445斤×34元=32,21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6 553斤×44元+303斤×44元+517斤×39元+403斤×34元+779斤×29元+563斤×24元+227斤×20元+76斤×10元+20斤×7元=113,07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6 714斤×39元+451斤×34元=43,18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7 612斤×44元+579斤×44元+1,407斤×39元+462斤×34元+989斤×29元+570斤×24元+186斤×20元+55斤×10元=169,616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17 1,022斤×39元+781斤×34元=66,41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0 1,076斤×39元+668斤×39元+962斤×36元+644斤×31元+1,101斤×27元+594斤×22元+196斤×19元+61斤×10元=169,741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0 1,735斤×36元+1,140斤×31元=97,80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1 688斤×34元+648斤×27元+368斤×22元+112斤×19元+30斤×10元+11斤×7元=51,489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1 444斤×34元+188斤×34元+308斤×31元=31,036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1 1,465斤×34元+403斤×31元=62,30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2 405斤×30元+352斤×30元+878斤×30元+605斤×30元+667斤×27元+366斤×27元+446斤×24元+127斤×17元+38斤×10元=117,28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3 767斤×30元+309斤×30元+315斤×30元+149斤×27元+491斤×24元+291斤×21元+91斤×17元+38斤×10元=65,575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107/6/23 1,214斤×30元+818斤×27元=58,506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5 3,324斤×30元+1,449斤×27元=138,84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5 2,675斤×30元+604斤×30元+670斤×30元+757斤×24元+1,117斤×24元=163,446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5 591斤×21元+178斤×17元+41斤×10元=15,847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6 1,279斤×26元+458斤×26元+1,410斤×26元+526斤×26元+441斤×23元+207斤×23元+597斤×20元=122,34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6 271斤×17元+62斤×14元+24斤×10元=5,715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6 387斤×26元+577斤×23元=23,33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7 109斤×26元+121斤×26元+164斤×26元+504斤×23元+250斤×23元+366斤×20元+192斤×17元+37斤×12元+15斤×10元=38,764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8 145斤×26元+207斤×23元+239斤×20元+96斤×17元+24斤×12元=15,231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8 243斤×23元=5,589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29 341斤×23元+205斤×23元+273斤×20元+27斤×12元+12斤×10元=20,400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6/30 782斤×23元+453斤×20元+233斤×17元+43斤×12元+7斤×10元=31,59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107/7/2 383斤×23元+121斤×20元+60斤×17元+13斤×21元=12,522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107/7/3 57斤×23元+23斤×20元=1,771元 估價單 貨物託運明細表 107/7/4 101斤×23元+39斤×20元+20斤×17元+5斤×12元=3,503元 估價單 LINE對話紀錄 貨物託運明細表 總計:4,072,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