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3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以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 為被告,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非乙○○,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 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退票理由單。 三、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補正狀(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資料),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