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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8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徐啓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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