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劉冠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