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姿企業社即付子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員簡字第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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