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巫文章
- 相對人
- 巫有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及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110年度員簡字第209號),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93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前述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債務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事由,始例外由法院依聲請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惟如上開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消滅者,即不具停止強制執行之原因,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與法律規定不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然該訴訟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執行之事由,至聲請人雖另提起本院110年度員簡字第2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訴訟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