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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聲字第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士瑋

聲請人
巫文章
相對人
巫有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及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110年度員簡字第209號),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93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前述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債務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事由,始例外由法院依聲請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惟如上開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消滅者,即不具停止強制執行之原因,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與法律規定不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然該訴訟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執行之事由,至聲請人雖另提起本院110年度員簡字第2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訴訟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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