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1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祐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0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銓祐投資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應一併提出更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