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英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陳英源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 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