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陳英源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員補字第233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